武昌区区管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武昌区科技局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全面树立人才的第一资源观念,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与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武昌地区各类人才促进武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科学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武昌区委、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区管拔尖人才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企业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以及在社会科学、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在本区各行业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区政府考核命名的在职优秀党政干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第三条 区管拔尖人才每两年在武昌地区范围内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其中,地区单位占60%,区属单位占40%。
第四条 区管拔尖人才的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武昌地区“两型社会”建设和建设武汉江南金融商务中心、历史文化名城的需要,重点倾斜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勘察设计业、创意产业等领域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区管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评选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区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有关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参评人选的分组审议和综合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当年参评人选涉及的专业确定。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区管拔尖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行政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上,为武昌“两型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武昌地区各级、各类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科研设计、企业管理、经济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在武昌区属单位中的各类优秀人才。
选拔对象不受资历、身份和户籍限制,外地受聘在武昌工作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推荐。选拔对象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区管拔尖人才的参评人选,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在国内或本省、本市、本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实绩或贡献突出,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规定参加区管拔尖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1、行政管理方面:在公检法司和行政管理执法岗位,获得市级以上“办案能手”或相应的荣誉。在机关文秘岗位,调研成果获得市级2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文章3篇以上。在其他岗位,实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综合奖励或荣誉。
2、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市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优秀专利成果奖或其他同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重大项目方面:在经济、科研和重要攻关项目中主持重要设计的主要完成者,在全区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推进、完成中发挥主要作用者,或在企业技术推广、运用、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4、企业管理方面: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表现突出,被区政府表彰的纳税大户的企业经营者,获得省名牌产品和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经营者和勤奋创业的带头人。
5、专业工作方面:在文学、艺术、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等专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广泛影响,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者。具体标准为:
(1)在文学艺术创作或表演等方面,具有较高造诣,获得省级以上专业奖励的优秀文艺工作者。
(2)在体育教练工作中,有科学的教练方法,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全国体育比赛获前三名的优秀教练员。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有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且教育教学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并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教育工作者。
(4)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有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5篇以上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5)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宣传工作中,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项奖,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6、其他方面:作出了与上述四条类似贡献或类似专业水平的其他方面优秀人才。
以上条件中,获得各类奖励的,指市级获奖项目的第一承担者,省级获奖项目的前3名承担者,国家级获奖项目的前6名承担者(以颁发的奖励证书为依据)。
区管拔尖人才参评人选,应以其贡献大小和实际水平为主要标准,不能单以学历、资历、职称或职业为依据。
曾经获得市级以上专家、政府津贴享受者、区管拔尖人才荣誉的,不再列入新一届区管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九条 区管拔尖人才推荐评审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推荐方式为组织推荐或专家举荐。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分配名额1:2的比例推荐上报相关行业或对口联系单位的人选。
第十一条 推荐区管拔尖人才应提交《区管拔尖人才推荐表》、实绩材料、代表或反映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交推荐工作报告、推荐人选一览表及排序等。专家举荐的,还须报送2名以上同行专家(指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市级以上政府专项津贴享受人员、区管拔尖人才)联名举荐书。
第十二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区推荐人选,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评人选名单后,提交区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区管拔尖人才评审会议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区管拔尖人才评审委员对上报推荐人选分类进行审议,得评审专家2/3以上赞成票的方可成为初选对象。评审委员会按1:1.5的比例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人选的考察由所在单位负责。专家举荐人选的考察,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组织考察按照德、能、绩、廉和群众公认、同行评价等内容,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五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区管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区管拔尖人才人选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呈送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差额票决,确定最终人选,由区政府发文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区管拔尖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调整等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区管拔尖人才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实际,制定5年奋斗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所在单位要根据区管拔尖人才的奋斗目标制定服务目标和保证措施。
第十九条 区管拔尖人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的,按有关程序,取消区管拔尖人才资格。
第六章 职责和待遇
第二十条 区管拔尖人才应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中的领军作用,在服务地方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拔尖人才每年底须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当年工作总结、成果获奖、论文发表、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要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底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服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管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区管拔尖人才由区政府颁发《区管拔尖人才证书》,给予津贴每人10000元,命名时发放。
2、区管拔尖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自选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以及助手配备,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优先安排。
3、武昌区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和武汉市“十百千”人才后备人选,从符合高一层次选拔条件的区管拔尖人才中推荐上报。
4、区管拔尖人才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条件和要求,适时安排休假疗养活动。其体检、疗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区管拔尖人才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